院党发〔2000〕18号
为了贯彻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》和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规定》,进一步推动我院教书育人、管理育人、服务育人工作的深入开展,并使之经常化、制度化、规范化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和我院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暂行条例。
第一章 指导思想
第一条 高等教育在提高全民族素质、促进科技进步及其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方面具有重大作用,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。高等学校全体教育工作者担负着光荣而艰巨的使命。为了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,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,造就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纪律的德、智、体、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,提高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,使学校真正成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坚强阵地,必须深入开展教书育人、管理育人、服务育人工作。
第二条 办好社会主义的高等师范学校,实现学校培养目标,教师起着决定性的作用。教师的思想品德对学生有潜移默化的影响,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崇高职责。教师把思想政治教育与教学工作结合起来,更容易为学生所接受。因此要求教师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,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,努力做到教书育人,为人师表。
第三条 学校广大职工是办好学校的重要力量,对实现培养目标起着重要的作用。开展管理育人、服务育人是教育、育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。要求全校教职工要牢固树立以教学为中心、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,通过自己的优质服务、科学管理和模范行为去感染和影响学生,把思想教育寓于管理和服务之中,促进学生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成长。
第二章 基本要求
第四条 教师是教育教学的主要力量,首要任务是教书育人。教师要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